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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世界农业科技创新大会法治分论坛顺利召开
来源:永寿县秦槐种养专业合作社 日期:2023-11-5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集体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要素。集体土地入市改革聚焦“三农问题”,持续释放土地能量,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11月2日—4日,2023世界农业科技创新大会在平谷金海湖国际会展中心开幕。大会以“创新农业·共享未来”为口号,以“粮食安全与未来农业”为主题。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学家、教育家和企业家,以及优秀青年学生汇聚一堂,分享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探讨农业科技创新前沿话题,畅谈感悟、交流心得体会。北京市委书记尹力致辞并宣布大会开幕,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致辞,市委副书记、市长殷勇,市委副书记刘伟出席开幕式。11月4日,北京平谷法院为全力服务国家级农业科技创新高地建设,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利用”为主题,承办2023世界农业科技创新大会法治平行论坛,运用法治力量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本论坛紧密结合“中国·平谷农业中关村”建设的功能定位和产业特色,以法治为纽带协同汇聚各方力量,发挥法治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北京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安凤德,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雷建权,平谷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韩小波,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平谷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伟,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建筑大学的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岳巧云、北京市人大代表龚双情应邀参加论坛,论坛还吸引了多家媒体及三百余名观众参加。演讲嘉宾围绕“探索与争鸣:集体土地上市流转可行路径”“实践与思考:集体土地上市风险防控”两个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与听众现场互动。

平谷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岩在致辞中表示,本次论坛通过深度研讨,运用法治方式和思维,形成创新合力,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平谷法院将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乡村振兴、法治同行,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护航。

平谷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韩小波在致辞中指出,平谷作为首都农业大区,要服务保障“农业中关村”建设,探索建立一套能推广、可复制的集体土地使用管理机制。本次论坛共话农业发展,共谋乡村振兴,为农业土地合法高效利用,提供智力支撑与学术支持。

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雷建权在致辞中指出,建设农业强国需要法治先行,法治是保障农业强国建设的应然选择。平谷法院有序有效筹办本次论坛,对推动农业中关村建设,促进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引领中国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安凤德在致辞中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司法审判须平衡前沿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张力,为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有益衡量和预判。北京法院将以此次论坛为契机,推动涉农司法审判向更高层次、更优水平发展。

平谷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朱政剖析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利益平衡与收益分配机制。他认为,应依法制定统一的调节金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节金比例与用途,并明确集体成员的认定标准,规范农民集体的留存比例和资金用途,引导集体内部建立长效收益分配机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凌斌研讨了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他认为,我国当代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创新和制度改革,形成了平度模式、浏阳模式、温江模式。这一条实验主义的渐进式改革之路,能确保各方分享改革红利,足以证明中国有能力走出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土地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席志国探析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基础及制度构造。他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农地三权分置,在理论以及制度构造上一脉相承。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通过构建用益物权制度,能为土地一级市场开发更多途径,充分保障农民集体的多元需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探究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行政法学思考。王旭教授认为,土地的国家所有,不仅包涵民法上的民事请求权,也存在宪法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国家有权力通过制定土地制度,赋予土地与其他财产的特殊地位,履行维护土地权益、保障土地安全的义务。集体土地入市改革应加强从行政法角度规范土地的审批规划,切实维护集体土地的公共利益。

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的实现路径”为主题进行了主旨演讲。他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可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可推进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北京大学教授楼建波探讨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的股东义务和责任。楼建波教授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集体土地入市的一种方式,应该在公司法层面进行关注。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多主体、多来源出资形式设立子公司,独立经营管理,在利润分配中应注意保留自身份额。

北京建筑大学教授李志国在演讲中探究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效力的司法审查。李志国教授表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司法应着重审查农村集体的主体资格,以形式审查为义务性规范,以实质审查为任意性规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从《民法典》须关注土地的公共性、经济性和人文性,调适不同的土地伦理,突出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特征为切入点,辨析了《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的赋权逻辑与法律性质。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本次论坛及时呼应了新时代党对农村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衔接,充分展现了专家学者的思想智慧,为集体土地入市流转提供了新观点、新思路。乡村振兴为民而兴,入市改革为民而改。北京法院将积极服务农业农村治理,持续谱写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涉农审判的能动司法,在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之间,把握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实现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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